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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
  • 2015-06-13 00:00:00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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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组织部、编办、政府人社局、财政局,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规范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服务社会化管理工作,现就《汕头市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制定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

汕头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2013 11 15

关于《汕头市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

一、《汕头市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聘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

(一)下列事业单位可暂不实行聘员制度:

1、承担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全日制学校(市属单位目录见附件1之表一);

2、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 (市属单位目录见附件1之表二);

3、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市属单位目录见附件1之表三)。

各区(县)按照本范围,参照市属可暂不实行聘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目录,明确界定本地区可暂不实行聘员制度的事业单位范围,并造册报市人社局、编办备案同意后实施。

(二)实行聘员管理的人员范围:除《聘员管理办法》实施前(即 201371日前 )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外,进入实行聘员制度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列入聘员管理范围。

(三)聘员聘用合同范本

事业单位与聘员签订的聘用合同范本在现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增加“参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并按所在单位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聘员实行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聘员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的条款。聘用合同范本(见附件2),事业单位可登录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hrss.shantou.gov.cn )下载使用。

二、《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社会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

(一)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和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相应编制核销办法

1、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核销办法: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原则上按机关行政编制(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10%的比例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其中党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和政协办公室按行政编制的15%核定后勤服务人员数;公安机关按政法专项编制的5%核定后勤服务人员数。原使用事业编制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现有编制中划出10%作为后勤服务人员数。机构编制部门行文核定后勤服务人员数并核销相应编制,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区(县)须报市编办备案。

2、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相应编制核销办法: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工勤技能岗位数,核定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并行文核销相应编制,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

(二)《社会化管理办法》实施前(即 201371日前 )在编在岗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管理

1、《社会化管理办法》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技能人员保留原身份待遇和人事管理制度。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名册,进行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类别变动报人社部门审核时,应同时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类别变动名册表》(见附件3),人社部门加盖备案章后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2、《社会化管理办法》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技能人员的流动按《汕头市事业单位调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汕市人〔2009269号)执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满额或超额的,不得调进工勤技能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购买服务人员办理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员额内实际拟使用购买服务人员数,填写《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后勤服务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缺额备案表》(见附件4),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符合规定使用缺额的事项即到即办。

2)机关事业单位凭编制部门备案的《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后勤服务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缺额备案表》、与购买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服务经费补助。

市财政部门按聘用购买服务实际人员数核定经费补助,其中:市直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按每人每年3.8万元、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按每人每年3万元、财政核补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按每人每年2.3万元。上述市级财政补助经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具体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薪报酬,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薪报酬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聘用购买服务人员减员的,应及时报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四)应聘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高中(中技、中职)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高级工以上人员可适当放宽。

(五)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员额已满,但人员编制数和购买服务员额之和有空缺的情况下,可接收政策性安置工勤技能人员。

附件:

1、 市属可暂不实行聘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目录.zip

2、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doc

3、 《汕头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类别变动名册表》.xls

4、 《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后勤服务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缺额备案表》.doc

                                   中 共 汕 头 市 委 组 织部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2013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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