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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4-01-13 00:00:00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各区(县)委组织部、编办、政府人社局、财政局,市直局以上单位:

《汕头市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 6 20

汕头市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提高工作效能,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聘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事业单位聘员(以下简称聘员)是指在核定编制限额内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即从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外新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聘员全面签订聘用合同、实行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我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不实行聘员制度。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暂不实行聘员制度。

第四条 聘员的岗位管理、工资、晋升、考核、奖惩、培训、回避、申控等按照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聘员调离本市事业单位时,按我省相应岗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调动等手续。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聘员。公开招聘聘员按照《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暂行)》(汕市人〔2009269号)执行。选聘进入事业单位的聘员,按照《汕头市事业单位调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汕市人〔2009269号)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聘用合同范本由市人社部门制定。

第八条 聘员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事业单位首次聘用的聘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试用期满应进行试用期考核。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组织对聘员的聘期考核。聘员聘期考核合格,双方同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条 事业单位和聘员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依法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的,事业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其中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同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发生调整、合并和变更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等情况,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聘员与事业单位因解除聘用关系、履行聘用合同等发生争议的,按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聘员参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并按所在单位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资金按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国家、省另有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聘员实行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聘员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职业年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组织、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统筹负责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聘员编制限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安排及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71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汕头市委组织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

    2013620

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服务社会化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服务社会化,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用人行为,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机关后勤服务和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服务全面实行社会化管理,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或工勤技能服务整体通过特定委托、服务外包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工勤技能服务职能和事项分别确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和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限额的有关规定确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原则上按首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数确定。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和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增减须报同级编委会审定。

第四条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数原则上按机关行政、事业编制10%的比例核定,相应编制予以核销;事业单位设置的工勤技能岗位相应的编制予以核销。现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保留原身份待遇和管理办法,只出不进,逐步消化。

第五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工勤技能服务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参照我市相关单位聘用工勤人员工薪水平,并区别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不同类型(核拨、核补)核定财政经费补助标准。具体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薪报酬,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区(县)财政经费补助标准由区(县)财政部门商人社部门核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购买服务人员委托同级政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劳务代理,也可按规定实行劳务派遣。

实行劳务代理的,用人单位应与购买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个人关系档案委托同级政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管。

实行劳务派遣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公开招聘。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聘用购买服务人员实行劳务代理的,需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招聘公告应当同时在同级组织人社部门、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属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不含从机关和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调进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办理聘用并实行劳务代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聘用的购买服务人员应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购买服务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的,按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发生劳务派遣纠纷的,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条 财政部门拨付用于购买服务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组织、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服务政府购买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71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汕头市委组织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

                      2013 年6 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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