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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2-08-21 00:00: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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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聘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公开竞争产生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选,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聘用的选人用人方式。规模小、人员少且属同一经费管理形式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筹组织竞聘上岗工作。
  第三条 竞聘上岗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绩与能力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拘一格选人用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根据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出缺,需要在现有工作人员中产生人选的;
  (二)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变更后,重新实施人员聘用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第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竞聘上岗:
  (一)工作人员聘期期满续聘的;
  (二)符合岗位条件的人数少于或等于拟竞聘岗位数额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聘的岗位。
  第六条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竞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上两个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竞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管理岗位的基本竞聘条件管理岗位竞聘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市属事业单位:
  (一)七级职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二)八级职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九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四)十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竞聘条件: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竞聘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竞聘条件除按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第一完成人;2、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 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人员;5、 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五)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竞聘条件:
  (一) 技术工一级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 技术工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 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四) 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其他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基本条件:除管理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外,一般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七级职员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八、九、十级上工作5年以上;
  (二) 八级职员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三) 九级职员一般应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般只能竞聘九级、十级职员岗位,除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学历条件外,一般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并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条 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破格聘用的人员,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参加竞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内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参加市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竞聘到管理岗位,资格考试合格有效期为2年。资格考试每年组织一次,事业单位须于每年12月份将符合竞聘资格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名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组织、人社部门。
  第十四条 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竞聘条件下,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竞聘条件;各区(县)组织、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竞聘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竞聘条件,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同意。
  第十五条 竞聘上岗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
  (二)发布竞聘上岗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竞聘;
  (五)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
  (七)核准;
  (八)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竞聘上岗工作方案一般由事业单位负责制定,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和对象、竞聘条件、聘期、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竞聘上岗工作方案须经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核准,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发布竞聘上岗信息,发布时间距离竞聘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聘上岗信息应载明竞聘上岗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拟竞聘人员。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竞聘实行量化评分、综合遴选的办法,具体可按“考试——民主测评——确定拟聘对象”的步骤进行;实行岗位绩效考核制度的单位,可按“绩效考评——民主测评——确定拟聘对象”的步骤进行。
  (一)“考试——民主测评——确定拟聘对象”有关要求:1、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以100分制量化计分,一般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面试可根据行业、专业、岗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述职演讲、专业技能测试、实际操作测试等形式和面试小组、大评委制等考评方式,面试小组人数不得少于7人。2、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一般在本单位全体职工中进行,单位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应全部参加,超过100人的可适当缩小范围,具体范围由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民主测评按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总分设定为100分。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可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分层次、定权重进行计分。3、确定拟聘对象。拟聘对象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综合遴选的方式,竞争者的考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一般按照6:4的比例计算总分,领导班子依据总分由高到低,集体研究确定拟聘对象。
  (二)“绩效考评——民主测评——确定拟聘对象”有关要求:1、绩效考评。根据单位绩效考评制度,对竞争者岗位绩效考评的情况,以100分制进行量化评分。2、民主测评。与上述民主测评形式相同。3、确定拟聘对象。拟聘对象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综合遴选的方式,竞争者的绩效考评和民主测评结果一般按照7:3的比例计算总分,领导班子依据总分由高到低,集体研究确定拟聘对象。
  第二十条 拟聘人员应在本单位及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没有影响聘用情形的,由事业单位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变动审核表》(见附表),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后,再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区(县)组织、人社部门应将核准情况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聘用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予参加竞聘上岗。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人员对竞聘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或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竞聘上岗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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