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分享到:
关于印发《汕头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0-07-24 10:37:42
  • 来源: 中共汕头市委组织部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为确保我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及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社会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

  第二条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坚持科学谋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分步到位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先入轨后完善,先易后难,平稳过渡的原则。

  第三条 除下列单位外,凡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由财政核拨、核补及自筹经费的事业单位,均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范围:

  1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
、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

  3
、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

  4
、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企业化管理且已参加2006年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获批后再实行参公管理;已批准列入转制名单但尚未实施转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转制后再实行企业化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以及经原市人事局按照有关政策批准进入事业单位并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单位领导岗位、内设职能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我市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六条 行政类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核定的编制总数确定。其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量,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确定的岗位总量不作为增加编制和财政拨款的依据。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

  2
、主要以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
、主要以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
、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工作要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已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事业单位,不设工勤技能岗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急需聘用特殊的高层次人才,按管理权限报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后,可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属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第八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事业单位三种类别岗位分别划分了通用的岗位等级,我市事业单位的岗位等级如下:

  1
、我市管理岗位共设7个等级。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2
、专业技术岗位共设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三个层次。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我市市属、区()属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最高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3
、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九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由省政府人社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此三类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须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国家或省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第十条 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

  1
、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2
、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和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社部门(人事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按管理权限确定其机构规格、编制数和领导职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3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各自章程产生。

  第十一条 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1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总体结构比例,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区(县)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0:6.5,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乡镇,其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一般乡镇。

  2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全省总体控制标准执行: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3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的等级。

  第十二条 我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1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2
、专业技术辅助岗位要求高、技能人才较多的单位,其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执行;能够参照行业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的,经市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不能参照行业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的,由市政府人社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汕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1)

  2
、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逐级报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3
、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后,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5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确需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的,需在制定设置方案前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2,其它岗位暂不填写)一式3份,连同正式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逐级报市政府人社部门审核汇总,报省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经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我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程序与权限:

  1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2
、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区(县)政府人社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区(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区(县)政府人社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人社部门(人事部门)统一报送市政府人社部门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材料,除1份正式请示外,还应包括所属每个事业单位的以下材料:

  1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1份;

  2
、《汕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一式3份;

  3
、机构编制部门下达及调整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4
、政府人社部门(人事部门)最新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5
、管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有关部门的备案批复书复印件1份;

  6
、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各1份(有则报送,加盖单位公章);

  7
、其他有关事业单位等级、规格等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今后人员聘用、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首次人员聘用,应根据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使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的现有工作人员,按符合规定的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具体办法如下:

  1
、管理岗位人员暂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岗位进行聘用;

  2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先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进入对应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进行聘用,再根据汕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待出台),由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通过竞聘的方式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

  未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学历暂时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博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0级岗位,硕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1级岗位,本科学历、双学士学位及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2级岗位,大专和中专毕业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3级岗位;

  3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按照现聘技术等级进入相应等级岗位进行聘用;

  4
、原经区(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备案、鉴证,现聘任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人员,符合相应职务(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及任职(聘用)程序,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等级的,方可直接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岗位。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必须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可直接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drst.gov.cn/Default.asp)下载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我市事业单位首次人员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任期时间一致。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聘用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年限。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予订立。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人员聘用工作程序:

  1
、公布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
、按规定和要求确定拟聘人员;

  3
、按《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市政府人社部门认定;

  4
、与拟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区(县)人社部门(人事部门)报送市政府人社部门认定的材料,除1份正式请示外,还应包括所属每个事业单位的以下材料:

  1
、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书面总结1份;

  2
、经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复印件1份;

  3
、《汕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结果审核表》(附表3)一式3份;

  4
、《汕头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4)、《汕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5)、《汕头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6)一式2份。

  5
、《汕头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资格审核表》(附表7)一式2份。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技术工一级岗位人员聘用需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附表8)和《广东省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附表9),按管理权限逐级报市政府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再签订聘用合同。

  承担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位人员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由上级任免机关履行聘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或单位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须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管理权限核准,并在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聘用情况和统计人员岗位类别时,另附说明。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首次人员聘用,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规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逐步到位。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人社部门(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党群系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政府人社部门(人事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精心组织、统筹协调、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涉及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市和区(县)政府人社部门(人事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严格把关;要切实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注意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保障:汕头市信息中心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405000014   备案号:粤ICP备05066684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2302000004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