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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 2011-10-08 00:00:00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地税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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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4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32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制定了《汕头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次性缴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此项工作的落实、办理情况实行月调度。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数据梳理汇总,并于10月15日前将工作的落实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反映。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汕头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汕人社发〔2011〕4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32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曾经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将本人档案资料(或证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移交至原工作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原单位)所属的职工档案管理机构代管,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向所属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汕单位的,由市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原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身份审核和核发基本养老金。原单位所属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相关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确定原单位属于城镇集体企业性质。


  第五条 申请人可到档案管理机构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携下列资料到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一)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个人档案原件或申请人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第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送审单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表》,并备齐上述送审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审核。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当场向送审单位出具《受理回执》(附件4)。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送审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回执》(附件5)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在网上和业务大厅同时张榜公示其原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符合办理资格及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定并列出可补缴的工作年限,打印《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

  第九条 送审单位应及时通知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申请人在《确认表》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栏目选择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并签名确认。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依据粤人社发〔2011〕193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其应缴纳的金额,打印《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附件3,以下简称《审核表》)。申请人签名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并开具《补缴通知单》,连同《审核表》及其他申请资料退还送审单位。《审核表》一份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份退还送审单位。   第十一条 送审单位凭《补缴通知单》向所属地税部门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第十二条 地税部门征收申请人的一次性缴费后,应在当月将缴费到账信息及时传输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为缴清全部费用的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记录缴费年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缴清全部费用后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经审核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 附表:1、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 3、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4、受理回执 5、不予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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