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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固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中断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03-21 00:00:00
  • 来源: 汕头市劳动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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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2000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为解决固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中断缴费的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条件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固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缴费年限计算和相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汕头经济特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人(以下简称"固定工")凡1993年5月1日起开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1993年5月1日(不含本日)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澄海、潮阳、潮南区及南澳县的固定工以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为基准日,在基准日之前(不含基准日)按照国家原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固定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后,如有再就业的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前的缴费年限和再就业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灵活就业或未就业人员,也可以通过寄档单位或以个人名义等渠道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三、固定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能重新就业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按中断关系前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在申报享受养老待遇时,除按规定应提交的申报资料及职工个人档案外,需同时提供由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确无重新就业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未能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候职工补齐有关证明材料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给予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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