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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1-01-14 20:18:35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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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汕人社发[2021]2号).pdf


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5号)

二、试行时间

《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纳入政策的特定人员范围

1.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3.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4.单位见习人员;

5.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村(社区)两委人员(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7.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新业态从业人员;

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志愿者;

四、参保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相关参保单位负责。

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选择为其所使用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其从业单位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即直接适用从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缴费基数则根据特定从业人员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但应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之内。

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普通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待遇(具体可参考待遇简明表):

(一)工伤医疗待遇(经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3.经同意转地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4.辅助器具配置与维修费用。

(二)因工伤残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级别)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一至四级);

4.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一至四级)。

(三)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情形)

1.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

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

由从业单位与特定从业人员、村(社区)两委与村(社区)两委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其双方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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