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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2017年7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按6%、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按5%计征(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1%、0.2%、0.3%、0.4%、0.5%、0.6%、0.65%、0.7%。同时,至2018年底继续实施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措施,即执行上述行业基准费率后缴费费率升高五类至八类行业,其基准费率仍按0.4%执行。
失业保险:自2016年3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0.8%,个人费率调整为0.2%。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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