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进职业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市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上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文件精神,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等环节认真把关。由于近年来国家加大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改革力度,我省住建、消防部门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不再出具消防证明材料,而按规定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需要提供消防安全证明材料,造成相关单位和申请人无法顺利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我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结合我市实际,草拟《关于切实解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等事项中有关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于2020年2月1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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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解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等事项中有关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