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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12-08 16:19:49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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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2023〕14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制造业当家,进一步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做好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6日


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在推动我市新技术、新技能、新工匠产业技能生态链建设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技能人才领创建设。

  技能大师工作室可建在领创人所在企业、行业组织、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或职业院校。

  第三条  功能定位。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四条  工作职责。技能大师工作室应以服务企业、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立足企业、院校,面向行业,承担以下职责与义务:

  1. 攻关。进行技术攻关研究,发挥团队优势,立足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实施技术改造,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推动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2. 传艺。建立名师带徒制度,通过技艺传承、精品制作、资料整理、理论研究,培养能够继承传统技艺和知识体系,掌握实际技能的继承人(传人),为企业及社会培养技能骨干。

  3. 研发。制定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计划,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同业交流、带徒传技等活动,每年形成一批有价值的成果。

  4. 交流。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加快高技能人才聚集,形成技术创新团队,为技术研修、创新、教学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5. 传承。做好所在职业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促进传统产业发展,提升传统技能和传统产业的结合度,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领创人申报条件。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创人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应连续全职在汕头工作5年以上(含5年);

  2. 应当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或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3. 应掌握所在岗位(工种)关键技术,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掌握绝技绝活,在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技能工作,个人职业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汕头市优秀拔尖人才(高技能人才类)”“汕头市技术能手”其中一项称号;

  2. 享受过“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省政府特殊津贴”;

  3. 在绝技绝活方面,技能精湛,技艺高超,在全国、全省或全市处于领先水平;

  4. 在创新创优方面,在行业内获得有影响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5. 在技术攻关方面,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关,并有独特的技术见解;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使用、维护、维修上有突破。

  6. 在体现工艺传承方面,积极把握和发展传统工艺,取得实效,在我市具有较高声誉;

  7. 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六条  依托单位条件。

  1. 依托企业或行业组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领创人;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机制;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2. 依托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或职业院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补助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予一次性9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工作室的技术创新、技艺传承、人才培养、交流研发、设备配置等。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书;

  2. 申请报告;

  3. 领创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相关材料;

  4. 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8份,复印件由申报单位核验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时须当场核对有关资料原件。

  第九条  申报评审程序。

  1. 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由领创人所在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报材料和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签署审核意见后择优推荐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遴选推荐情况后,在高技能人才评委库内抽取组织3-5名专家组成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确定拟入选技能大师工作室。

  3. 公示。拟入选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有异议的,并经查实存在申报材料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选资格。

  4. 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体讨论确定入选对象。

  5. 授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并授予技能大师工作室牌匾。

  第十条  领创人在认定有效期间市内调动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工作经费可转到新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出我市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终止领创人资格并追缴结余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评审已通过的,取消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追缴已发工作经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视情况追缴已发全部或部分工作经费:

  1.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依托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

  2. 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其领创人因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3. 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不合格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4. 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创人在有效期内无法继续领办,而且依托单位无法在本单位、本行业找到符合条件领创人的;

  5. 其他原因导致工作室无法正常运行的。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统筹管理工作。我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实施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3年,3年期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合格予以保留工作室资格,但不再给予工作经费;未能通过考核评估的,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经费和评审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19〕152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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