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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2-01-10 16:08:27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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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     

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创新、技能攻关、技艺交流和绝技绝活传承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827号)、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部分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创建设。

技能大师工作室可建在大师所在企业、行业组织、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或职业院校。以技能大师为领创人,并配备一批青年技术骨干为助手,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四条  领创建立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连续全职在汕头工作5年以上(含5年)。

2.应当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或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3.应掌握所在岗位(工种)关键技术,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掌握绝技绝活,在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技能工作,个人职业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汕头市优秀拔尖人才(高技能人才类)”、“汕头市技术能手”其中一项称号。

2.享受过“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省政府特殊津贴”。

3.在绝技绝活方面,技能精湛,技艺高超,在全国、我省或我市处于领先水平。

4.在创新创优方面,在行业内获得有影响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5.在技术攻关方面,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关,并有独特的技术见解;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使用、维护、维修上有突破。

6.在体现工艺传承方面,积极把握和发展传统工艺,取得实效,在我市具有较高声誉。

7.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五条  依托企业或行业组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机制,行业组织设有专门用于本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费;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高技能热人才培养、交流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第六条  依托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或职业院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采取自主申报,按照竞争择优、从严把关、宁缺毋滥原则,重点在我市传统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的企业中遴选。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统筹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社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途径、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第九条  我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送不超过10个,并实施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期3年。原则上每个单位每次只能申报一个技能大师工作室。一般不进行连任(认定有效期内成绩特别突出的除外)。期内享受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期满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可自愿提出有效期延期申请,经考核合格予以保留工作室资格,纳入年度考核评估,但不再给予资金扶持。技能大师工作室期满后没有提出有效期延期申请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自然终止,收回技能大师工作室匾牌。

第十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由领创人所在单位向其所在地区县人社局申报。区县人社局负责对申报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签署审核意见后择优推荐至市人社局。同时报送申报情况一览表及EXCEL格式电子版。

第十一条  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需提交以下材料:

1.《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书》;

2.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拟成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名称(格式为“汕头市+技能大师姓名+研究方向+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场地设备清单,申报单位对工作室支持措施、配套资金,近年来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工作室初步工作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

3.领创人事迹材料;

4.领创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申请单位上年度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相关证明;

7.申请人和拟成立的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8.申请单位内部公示证明材料。

9.附件按顺序排列: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业绩成果(奖项、专利等)或荣誉称号证明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有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加盖印章或签字。

11.申报书与附件材料均以A4纸规格双面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一式8份,提交时须当场核对有关资料原件。

第十二条  大师工作室认定包括以下程序:

(一)评审。市人社局汇总遴选推荐情况后,在高技能人才评委库内抽取组织3-5名专家组成评委会,通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后,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确定拟定人选。

(二)公示。拟定的技师大师工作室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并经查实存在申报材料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选资格。

(三)授牌。拟入选对象根据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及公示情况,由市人社局审定后发文公布并授予技能大师工作室匾牌。

第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应以服务企业、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立足企业、院校,面向行业,承担以下职责与义务:

(一)攻关。进行技术攻关研究,发挥团队优势,立足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实施技术改造,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推动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二)传艺。建立名师带徒制度,通过技艺传承、精品制作、资料整理、理论研究,培养能够继承传统技艺和知识体系,掌握实际技能的继承人(传人),为企业及社会培养技能骨干。

(三)研发。制定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计划,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同业交流、带徒传技等活动,每年形成一批有价值的成果。

(四)交流。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加快高技能人才聚集,形成技术创新团队,为技术研修、创新、教学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五)传承。做好所在职业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促进传统产业发展,提升传统技能和传统产业的结合度,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十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在3年认定有效期内,每年由市人社局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用于工作室的设备配置、技艺传承、人才培养、交流研发等。

第十五条  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工作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在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六条  考核评估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当年度运行情况,由市人社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技能大师工作室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二)未能通过考核评估的,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人社局撤销其匾牌,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根据考核评估意见,安排拨付下一年度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考核评估内容有:

(一)运作情况。技能大师工作室本年度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及带动作用,在职业工种开发、技能鉴定题库开发方面的贡献以及扶持经费的使用合理性等。

(二)传承情况。主要包括在带徒和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贡献等。

(三)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一年度工作室的发展规划、传承人才培养工作重点等。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过程中须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评审已通过的,取消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停发财政补贴,并有权追回已拨扶持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收回牌匾,并停发财政补贴: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依托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其领创人因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不合格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四)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创人不同意继续领办,而且依托单位无法在本单位、本行业找到符合条件领创人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工作室无法正常运行的。

第十八条  领创者在认定有效期间市内调动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工作经费可转到新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出我市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终止培养入选者资格并追缴结余支持经费。

第十九条  汕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工作经费和扶持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5月1日止,有效期5年,有限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改。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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