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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 2019-07-09 15:24:53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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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有关科室: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已经72日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73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管理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情况,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9]36)等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2940号),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调查取证、询问、听取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决定、告知、送达、案卷归档等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情况,适用本办法。

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可以参照本规定记录相关工作信息,发现违法线索需移交执法业务部门的,应将相关记录信息一并移交。

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取证相关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等手持执法终端现场采集电子数据等。

文字等书面方式能够全面、客观、准确记录执法过程的,可不再进行音像记录。采取文字记录无法全程记录的,应当采用音像记录进行补充。

第四条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第五条现场检査、文书送达、听取陈述、申辩、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等环节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

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执法过程

中的电子数据后,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存。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同步录音录像等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

(-)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三)当事人对现场执法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的;

(四)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长期保存的。

第八条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制作案件卷宗,连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并归档,并明确记载归档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

执法档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经办业务部门自行集中保管。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的存储介质、档案柜等设备装备由局统一予以保障,各业务部门对设备装备进行日常管理,保障档案安全。

第十条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的,需经该部门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非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调取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遵守本规定,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记录的;

(二)对执法过程记录信息随意删改,弄虛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过程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存储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灭失的;

(五)调用记录管理不当造成记录毁损、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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