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1月7日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1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人社局相关科室、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人社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四条 局网站是本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局网站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三)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四)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局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参照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格式。
第十三条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五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单位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单位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七条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开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相关科室、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科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局法制科应当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局法制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单位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局网站公开。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向法制科提供下列材料以供审核: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调查取证记录。
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一)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二)风险评估报告;
(三)专家论证报告。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法制科具体经办的工作人员负责,必要时可以由法制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集体审核。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证据;
(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执法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局法制科收到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单位提交的送审材料后,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与该科室、单位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的背景、效果等进行充分沟通,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局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的科室、单位: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承办的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具体审核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履行行政执法和法制审核职责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法制审核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