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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汕头市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2013-11-07 00:00:00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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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公布2013年汕头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企业工资分配政策以及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等因素,提出2013年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如下
  (一)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5%。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
  (二)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16%。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避免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对于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竞争性企业,其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应突破上线。
  (三)工资增长下线为4%。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企业,可按不低于下线的标准安排企业工资增长。职工上年工资水平较高、人均实现税利与上年持平的企业,可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
  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适当降低增长幅度,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对于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
  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部分行业工资增长建议:
  (一)制造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上线为18%,下线为5%。
  (二)建筑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4%,上线为19%,下线为5%。
  (三)住宿和餐饮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上线为18%,下线为5%。
  (四)批发和零售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5%,上线为16%,下线为4%。
  (三)金融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4%,上线为7%,下线为零。
  三、实施建议
  (一)各区县要加强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二)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有条件的企业实行生产一线职工与经营者工资增长挂钩机制,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对工资水平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不增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生产一线职工,应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
  (三)推行企业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机制。企业应着力促进企业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将工资指导线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参照工资指导线及经济效益增长状况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
  (四)各类企业应根据我市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参照所属行业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实际,与职工积极开展平等协商,确定本企业人均工资增长水平,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或制订实施方案。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行业企业可根据行业工资指导线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要运用好工资的激励作用,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充分体现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科学合理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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