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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2011-02-01 00:00:0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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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汕头市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3元/小时。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3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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