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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汕头市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3元/小时。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3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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