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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 2021-12-20 16:25:47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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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汕头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汕头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必要性。近年来,特别是每年春节前后,我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建设领域拖欠工资事件情况尤其突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发展。出台《汕头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一是落实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信用监管提供依据。二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长效制度机制,促进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监察执法体系,对违法失信用人单位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有力补充,是行政部门执法效果的放大器,将进一步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三是落实治欠保支重点工作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运行,有利于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评价,使得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震慑和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让其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守法意识,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规范用工行为,推动在全市范围内建设和谐有序、良性发展的用工环境。

  二、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一是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二是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明确要求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建设,建立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三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明确要求建立拖欠、克扣工资单位黑名单制度。

  三、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设计的主要特点。

  (一)着力于解决建设领域工资拖欠问题。针对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该条还单列一款“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列入“黑名单”,有利于促进重点行业规范用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制度建设的一部分,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其不仅要受到人社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列入“黑名单”期间的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用人单位在列入“黑名单”期间,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此外,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政府部门通过“黑名单”管理制度,让违法失信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各部门在全社会形成惩戒合力,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使得用人单位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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