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书
按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二节;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
(六)《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20]43号);
(七)《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21]120号)。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产权提供不动产权证,租赁提供经职能部门认证的租赁合同);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四、承诺事项
申请单位应承诺符合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按规定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依法经营劳务派遣。如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落实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年度报告核验工作,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管辖范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经营机构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二)本行政许可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三)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及时登录劳务派遣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七、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许可过程及相关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许可部门进行说明、申辩,或者向许可部门公布的电话、上级主管部门、“12345热线”投诉,对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已阅知上述内容。
申请人:(公章)
日 期: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本单位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书》的内容已知悉。现就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单位有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本单位已获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及法律责任和监管措施;
(三)本单位符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四)除已提交的申请材料外,本单位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办公地址与营业执照住所一致)、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系统等,机构章程、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专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符合相关规定;
(五)本单位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日 期:
(备注:申请人通过线上办理的,应当在上传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后附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书》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一并上传)
一.1系统登录
一.1.1系统网址
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
一.1.2单位注册
【非常重要】账号使用说明
①单位账号注册,必须使用已实名过的个人账号进行注册,否则无法进行单位信息注册;
②注册时请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全称,否则历史办事记录无法查看;
③单位账号可绑定子账号(个人账号),使用子账号登录办理业务;
④单位账号可绑定多个子账号,并授权不同业务事项权限。
操作流程(个人注册--->单位注册--->登录个人账号--->办理单位业务)
①单位注册,务必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全称注册,否则影响业务办理。
②使用个人账号登录,办理单位业务
一.1.3常见问题
1、【非常重要】办理业务时如获取单位信息有误,或无法保存,请联系当地人社部门修改或补全单位信息。
2、【非常重要】单位信息填写完毕、完成注册后,修改信息步骤繁琐。请再三核对后再确认保存!!!
一.2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信息系统(新申请)
申请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信息系统→许可申请→对应材料进行上传→提交
受理
系统提交许可申请→等待工作人员预审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补正;申请事项属于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审查
预审受理通过后→等待工作人员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初审-复审-终审。
决定
审查后→发给/不发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发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通知当事人前往人社窗口领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咨询电话:0754-88645052(法制科、劳动关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