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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49号)。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向被告知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49号),要求被告知人在接到指令书5日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但被告知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9号)第十一条规定及附件序号79的裁量标准“情节较重”的裁量标准,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9000元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地址: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5楼539室;邮编:515000;联系人:姚同志 黄同志;电话:0754-88645044。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