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人社监字〔2024〕第50号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50号)。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按时足额支付油漆班郑雄秋等13名、水电班组郑浩杰等8名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9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及附件序号79的裁量标准“情节较重”的裁量标准,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14000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5楼539室;邮编:515000;
联系人:姚同志、刘同志;电话:0754-88645044。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