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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张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汕劳人仲案字[2024]759号)的仲裁裁决书(正本),裁决结果:你单位向张纯支付2022年4月份至2023年10月份的工资32680元、经济补偿金11180元,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9515.28元及社会保险费用滞纳金2011.89元,驳回要求你单位补缴2017年9月份至2017年12月份、2023年6月份至2023年10月份社会保险费用的仲裁请求。你单位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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