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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柳采慧、吴美萍、孔德勋、周敏纯等四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柳采慧、吴美萍、孔德勋、周敏纯等四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汕劳人仲案字[2024]488、489、490、491号)的仲裁裁决书(正本),裁决结果:支付柳采慧2024年1月份工资7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支付吴美萍2024年1月份及2024年2月1-8日的工资4465.52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913.79元;驳回孔德勋全部仲裁请求;支付周敏纯2023年8月份至10月份的工资及2023年12月份的工资共11689.66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224.14元。你单位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裁决。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