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宏源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汕头领荟湾金东海科创中心项目):
我局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4号)。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4号),要求你单位在接到指令书5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并对照附件序号79的裁量标准,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14000元罚款。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地址: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5楼539室;邮编:515000;联系人:姚同志 黄同志;电话:0754-88645044。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