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肆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汕头高新区铭辉电音酒吧):
我局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汕人社监字〔2023〕第69号)。内容如下:
你单位将酒吧经营权(汕头高新区铭辉电音酒吧)发包给自然人佘志全(身份证号码:44050819900201****),承包经营权期限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经调查,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佘志全拖欠王红、杜孝义等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指令如下:责令你单位先行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具体人数金额附后),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汕头市肆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铭辉电音酒吧)现场投诉工人欠薪汇总表.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