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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一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汕人社监字[2023]第33号)。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履行如下行政处理决定:1、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2]第33号)处理决定,支付潘光裕16265元、潘恒桢20000元,2人共36265元;2、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共18132.5元;两项合计共54397.5元。(我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五楼539;联系电话:0754-88645044;联系人:姚同志、刘同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 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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