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森海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汕人社监字〔2023〕第3号),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3]第3号)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2、逾期未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履行方式: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3]第3号)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五楼539;联系电话:0754-88645044;联系人:姚同志、刘同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