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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汕人社监字[2023]第7号)。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履行如下行政处理决定:1、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3]第7号)处理决定,支付陈哲毅4000元、吴思鸿2020.1元、陈晓琳3400元,3人共9420.1元;2、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共4710.05元;两项合计共14130.15元。(我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五楼539;联系电话:0754-88645044;联系人:姚同志、刘同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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