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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3〕第39号)。内容如下:
我局接到蔡晓纯、高泽霞等工人投诉反映被你单位拖欠工资,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立案调查,已查明你单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3年8月30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汕人社监字〔2023〕第39号),要求你单位收到指令书10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书面报我局,但你单位未按指令要求改正。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据证明。
我局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规定并对照附件序号79的“情节较重”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单位持本决定书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迳送汕头市华山路16号公共法律服务大厅,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