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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汕人社监字〔2023〕第39号)。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蔡晓纯等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蔡晓纯等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合计86481.74元(具体人数金额详见附表)。联系人:黄同志,联系电话:88645044,地址:龙湖区长平路财政大楼539。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