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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陈哲毅、吴思鸿、陈晓琳等3名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3〕第7号)。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按时足额支付陈哲毅工资4000元、吴思鸿工资2020.1元、陈晓琳工资3400元,工资报酬合计9420.1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迳送汕头市华山路16号公共法律服务大厅,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五楼539;联系电话:0754-88645044;联系人:姚同志、刘同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