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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做好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2021-12-09 14:44:34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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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拟对原《关于进一步做好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进行修订并重新印发新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于2021年12月18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劳动关系科)。

  联系电话:88645052,传真:88645035

  邮箱:strsfzk@163.com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一)合法性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实解决企业有关社会保险欠费欠账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性原则。确定经济补偿、离岗退养等相关待遇,要与企业改革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产权转让收益情况相挂钩。

  (三)积极稳妥原则。要在明确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凡是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不具体、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实施企业产权变动。

  二、职工安置程序

  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履行如下程序:

  (一)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各类人员基本情况表(企业职工、离休、退休人数及各类人员的花名册)、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和金额、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离岗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离退休人员安置管理有关费用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要进行安置成本测算,明确资金落实情况、实施的步骤和时间等。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应与企业工会协商,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的,应与企业职工民主推荐的职工代表进行协商。

  (三)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职工安置方案审议通过后应连同企业改革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部门或机构批准或报批。

  (五)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提前通知职工本人。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基准日由有关部门批复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时确认。

  三、分类安置职工

  (一)企业改革时应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标准,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以下情形均视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

  1.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

  2.因成建制调动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

  3.原固定工的连续工龄年限;

  4.职工因组织原因离开企业期间的工作年限。

  企业改革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新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改革时已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改革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企业改革时在职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根据合理性原则,经企业党组织(班子)会议决议,可选择实行离岗退养。实行离岗退养的,企业改革时应为离岗退养人员一次性预留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退管活动经费。市属国有企业人员及档案转至市属国有各集团服务公司管理,区属国有企业人员及档案转至区县财政部门指定机构管理(市属国有各集团服务公司和区县财政部门指定机构下简称代管机构)。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职工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基本生活费按我市当年度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离岗退养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一次性预留,并由代管机构按月代发基本生活费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下同),以我市当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及年递增7.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离岗退养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计算,测算后一次性预留,并由代管机构按月为上述人员按当期最低缴费基数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自己负担,由代管机构在职工生活费中扣除并代为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保险待遇。人员退休后移交社区管理。

  上述预留费用如因相关政策或标准调整不够实际支付的,市属国有企业不足部分由各集团公司各自统筹解决,仍无法解决的,报经市国资委同意由市财政部门承担;各区县国有企业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未满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的医疗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医疗期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达不到退休条件的,应发给12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有严重医疗依赖的,应发给9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有严重医疗依赖的,应发给6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企业平均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高于200%的,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0%为计发基数。

  (五)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对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企业改制前要依照有关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单位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先行处理,不纳入职工分流安置范围;对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按在职职工安置。

  四、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

  (一)妥善安置退休人员。改革时企业可为缴费未满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缴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

  退休人员管理按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妥善安置离休干部。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其离休干部按系统归行政局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服务;没有行政局或行政管理部门的,离休干部由市委老干部局统一管理和服务。各区县改革企业离休干部由各区县委老干部局统一管理和服务。负责接收管理离休干部的行政局或行政管理部门、老干部局统称为离休干部接收管理部门。

  改革企业应为离休干部一次性缴纳下列费用:

  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足统筹医疗费。统筹医疗费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2.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离休干部管理经费。按每人每年2500元(含特需经费每人每年900元,慰问金每人每年800元,参观活动费每人每年400元,公用经费每人每年400元)为基数,79周岁以下的缴纳10年,年满80周岁以上的缴纳5年。

  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将当年所需费用一次性划拨给同级离休干部接收管理部门,接收管理部门再根据管理和服务的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如出现合理性超支或新政策出台所增加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

  (一)企业改革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改革时应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补办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一次性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改革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费的,改革时应一次性缴清。缴纳的费用及利息、滞纳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改革后,属于原企业领导控股或职工内部持股的,原则上重新聘用原企业职工。属于外资、民资收购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原企业职工在新企业就业。改革后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及时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规定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协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档案转到人社部门属下档案服务机构管理。

  (四)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论是再就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还是通过灵活就业由本人缴交社会保险费,原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此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六、落实资金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优先支付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不足以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受让者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可在同级国有资产收益中统筹解决。

  (三)以上渠道仍无法筹足资金的,由同级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解决。

  (四)用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未落实的,不得进行改革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七、其他问题

  (一)国有企业实施关闭解散或产权转让、兼并、重组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所占比例小于50%)以及破产、停业整顿等形式的国有企业改革,适用本意见。

  (二)国有企业改革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东所占比例大于50%)的,不适用本意见。原企业与改革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变更为改革企业,由改革企业继续与其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改革前后职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三)市属改革企业职工安置后续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属国有各集团服务公司接续,具体操作方式由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制订并按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由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实际出资开办的集体企业,以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其职工分流安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改革或已批准改革方案尚未实施的企业,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市此前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职工分流安置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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