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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法》的通知
  • 2018-03-15 00:00:00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汕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汕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为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有效对接,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粤人发〔 2009〕243号)和汕头市《关于引导和鼓励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若干意见》(汕市人〔2009〕139号)的精神,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见习的对象

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符合见习岗位及学历要求的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

(一)基本条件

我市企事业单位设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

2、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帮助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3、有专设的人事劳资管理机构,能根据需要,在见习期间为见习毕业生安排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4、能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二)设立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汕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表》(附件1),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报同级人社(人事)部门审核认定。

三、见习活动的组织

(一)发布见习岗位信息。见习基地每年6月底前填写《汕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附件2),向同级人社(人事)部门报送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接收计划。市人社部门汇总后,通过汕头人事网、汕头人才网向社会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二)见习申请。拟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公布的见习单位和岗位要求,填写《汕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3),在规定时间内凭《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生源所在地政府人社(人事)报名。

(三)确定见习名单。各级人社(人事)部门根据见习岗位要求和高校毕业生申请,确定见习名单。由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签订《汕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附件4)。

四、见习活动的管理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为6个月,超过见习期仍继续使用的,按建立劳动关系处理。

(二)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生提供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见习基地和见习生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安全的原则,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四)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负责对见习生进行考核鉴定,根据见习生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出具《汕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见附件5)。

(五)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人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见习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五、见习基地的管理

(一)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以及市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人社(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见习基地应按时上报见习生招收计划,包括招收人数、招收专业、见习时间等内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见习生提供见习条件和劳动保护,负责对见习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负责对见习生进行考核鉴定;遵守政府人社(人事)部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的其它规定。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经同级人社(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认定为见习基地;期间不履行职责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可予以撤销。

(四)见习基地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的,由各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每人每月予以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金额和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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