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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7-04-12 00:00:00
  • 来源: 汕头市劳动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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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乡一体化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实施《试行办法》,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是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2006]3号文、汕头市人民政府[2006]53号文的具体要求。实施《试行办法》,采用实名制登记,全省电脑联网动态管理,有利于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供给情况和用人单位用工情况,有利于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有利于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有利于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运行体系和保障机制,保持城乡就业形势长期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地、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尽快在我市建立起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二、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的就业和失业登记以及录用备案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二)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现行用工管理权限负责《手册》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
  1、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以下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核发《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⑴在市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⑵在中央、省属驻汕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⑶市属用人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于2002年11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⑷中央、省属驻汕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于2002年11月1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以下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核发《手册》:
  ⑴在区属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
  ⑵区属用人单位由就业转失业(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⑶本辖区内(按就业所在地划分)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劳动者;
  ⑷本辖区内(按户口所在地划分)未就业且有就业意愿的本市城镇新成长劳动力;
  ⑸本辖区内(按户口所在地划分)有转移就业意愿的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
  ⑹本辖区内(按户口所在地划分),2002年11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现在仍未再就业的劳动者。
  (三)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手册》是劳动者在本市范围内就业、失业情况的记录凭证,是本市实施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的唯一合法证件。失业人员凭此证在本市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或失业保险待遇。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参保人员手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用工监察及年检,均须查验新录用人员《手册》中的就业登记情况。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保险金,须查验《手册》,并在“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情况”中进行相应记载。
  3、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办理录用备案登记等手续时查验《手册》并进行相应记载。
  4、失业保险金领取监督机构应在每月办理签名确认手续时查验《手册》并进行相应记载。
  5、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终止、解除,须查验《手册》,并进行相应记载。
  6、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须查验《手册》并进行相应记载。
  (五)《手册》一律实行电脑化管理,不得以手工填写方式发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业务管理台帐,认真做好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与再就业以及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等各项统计报表工作。
  (六)《手册》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否则视作无效。如有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失,并在当地报刊或媒体刊登损失启示后,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三、《手册》的发放和编号原则
  (一)《手册》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格式,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
  (二)《手册》的编号按《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共18位数。
  1、前6位为行政区划编码,具体为:市直440501,金平区440511,龙湖区440507,澄海区440515,濠江区440512,潮阳区440513,潮南区440514,南澳县440523;
  2、第7至8位是发放《手册》的街道(镇)代码,由各区县编制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第9至10位为发证年份代码;
  4.第11至17位为顺序码,标注在同一辖区内当年发放《手册》的顺序号;
  5、第18位为《手册》发放对象校验码,0代表本省劳动力,1代表外省劳动力,2代表本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9代表残疾人。
  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程序
  (一)初次失业登记
有就业意愿的城镇未就业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到所属区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登记,领取《手册》。登记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小一寸彩照两张及以下材料:
  1、初、高中毕业生未升学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复员退伍转业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退出现役的有效证明或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证件;
  4、退役运动员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6、需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村(居)委会、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证明;
  7、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至5类人员需同时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居委、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无业证明。
  (二)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须查验求职者的《手册》和《再就业优惠证》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凡是未持有效证件的,均须到所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自劳动者工作之日起30天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属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录用备案。
  ⑴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⑵《手册》,没有《手册》的同时申报办理;
  ⑶从事国家规定须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须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从事特种作业的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复印件;
  ⑷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⑸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用人单位属初次办理备案手续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复印件,进行用人单位情况登记。
  4、用人单位所办理的用工备案手续到期的,需于30日内到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续期手续。
  5、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就业所在地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资料。
  6、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登记备案申办资料无误后,应出具办结凭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手册》。
  (三)就业转失业登记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应于7日内到所属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手册》送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在《手册》上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并委托申办单位或直接交劳动者本人。
  3、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送交劳动保障部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职工档案寄存办公室)进行存档。
  4、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手册》及如下材料:
  ⑴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有效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⑵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⑶原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⑷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试行办法》实施时间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从2007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开始实施《试行办法》,统一发放《手册》。原《外来流动人员就业证》、《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一律不再发放。
  (二)本办法实施后,本市劳动者原已领取的《失业证》、《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仍继续有效,在劳动者进行年审或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换发《手册》。换证后上述证件即行失效并由换发机构收回销毁。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期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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