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19年2月印发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19〕127号)。为更好地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精神,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我局在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意见后,于2022年1月对《汕头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附件1)。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配套实施细则任务分工表》的布置和有关要求,拟再次修订完善《汕头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现对此次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于2023年5月5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88645046;传真:88645073
电子邮件:stldjyk@163.com
附件:《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汕头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9日
附件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汕头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争先创优,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建设,推动我市人力资源创新驱动发展,为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展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给予经费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在我市注册设立,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在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
二、认定标准
1.从事人力资源招聘、服务外包、猎头服务、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培训等新兴业务。
2.能充分运用人力资源服务前沿技术和产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与“互联网+”有机融合。
3.竞争实力较强,在本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技术含量的核心品牌产品。
4.在引进人才、服务企业方面成绩突出。
5.诚信度高,能守法经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认定办法和程序
(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三)认定程序
1.申报
市人社局向本市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登记备案的机构发出申报通知,由申请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主申报。
2.资格审核
由市人社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征求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拟定候选单位名单。
3.考察评审
由市人社局组织有关人员(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各1人及2位人力资源协会会员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参评企业回避)对候选单位进行考核、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对象。
4.社会公示
将拟认定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确认通报
经公示无异议认定为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由市人社局行文通报,从通报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四)为鼓励更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脱颖而出,每年度评审认定名额适当向上年度未被认定评优的机构倾斜,原则上不少于60%的名额。
四、扶持办法
每年认定不超过5个机构,每个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优先入驻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五、申报材料
申报对象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法人(负责人)经营执照(复印件);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登记备案材料(复印件);
3.单位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报表;
4.单位上一年纳税额数据;
5.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6.单位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
7.单位近三年获得的各类荣誉材料(复印件)。
六、有关要求
参加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的企业及相关参与人员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对提供申报材料保证其真实有效,有关参与人员保证严守工作秘密。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至2028年 月 日止,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关于修订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汕头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