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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废止《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公众意见的公告
  • 2023-02-08 14:55:31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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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下简称“两个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且两个条例已经不适应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现状。现拟废止两个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18日,联系方式如下:

  电子邮件发送至:stldjyk@163.com;

  书面意见邮寄至: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1007室;

  联系科室:就业科,联系电话:88645046。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说明

  2.《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5.《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2月8日

附件1

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说明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立法项目申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实际,提请市政府报请市人大将废止《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下简称“两个条例”)列入2023年我市立法计划。现将两个条例运行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废止理由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两个条例实施情况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于2001年1月10日由汕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两个条例在规范我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活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维护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省法规政策调整和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迅速发展,上述两个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废止两个条例的理由

  一是近年来,从国家、省到地市、区县各个层级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都进行了整合,建立了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二是国家、省出台法规统一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监管制度和行为规范,废止了原两个市场的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并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是国家、省的新条例有利于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国家、省的新条例是今后我国家、省层面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最高层次的法规,也是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的办事指南。它们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人力资源保障。一是积极配套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国家、省的新条例推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推动提高城乡就业公共服务便利化水平,规范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推动完善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的人力资源服务,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更好配置人力资源。二是着力为人力资源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国家、省的新条例推动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在扩大规模、提升实力和专业化程度、加强支撑保障能力等方面,积极培育适应新时代的人力资源市场,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三是严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国家、省的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推动形成促进就业创业良好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四是贯彻“放管服”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省的新条例降低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的进入门槛,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件,大力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快速发展。同时,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也已建立,省人社厅于2021年10月上线了省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全省各层级所有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全部由线下办理转移至线上办理,确保为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事提供便利化服务。

  综上,深入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能够满足我市加快建设健康有序人力资源市场的需要,我市无需再重复立法,现拟予废止两个条例。

 附件2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doc

 附件3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doc

 附件4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doc

 附件5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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