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汕府〔2004〕123号)自2004年实施以来,我市部分优秀人才根据文件规定办理了《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证明书》,并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住房和安家补助费。根据《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的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汕府〔2004〕123号)已经于2012年失效。鉴于目前仍有部分办理了《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证明书》的人员没有领取相应的补贴,自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请相关人员持《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证明书》及学历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社保科申请相应的生活补贴、住房和安家补助费,逾期不再受理。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