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实施浮动费率
按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用人单位0.8%、个人0.2%)及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分0.4、0.6、1三档缴费系数实施浮动费率后,单位费率降为0.32%、0.48%、0.8%三档,全省平均单位费率下降至0.48%)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2)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工伤保险阶段降费政策再延续实施一年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在实施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全省参保单位统一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20%。
2、缓缴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22个困难行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非减免)
行业名单:
餐饮
零售
旅游
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1)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款;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2)阶段性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
餐饮、零售、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享受工伤保险阶段降费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缴纳4月或5月工伤保险费的,可申请退回4月或5月费款,也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并顺延1个月的缓缴月份。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补缴所缓缴的工伤保险费款,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所缓缴的工伤保险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