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睿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汕人社监字〔2025〕第29号)。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履行如下行政处理决定:1、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5〕第29号)处理决定,支付以下劳动者劳动报酬:黄丽娜5780.6元、谢明沣1451.3元、游凯帆4873.7元、蔡小清5779.4元、宋常乐5836.3元、李晓丹6026.7元、张建标1739.1元、朱紫娟2764.3元、陈颖2307.2元、黄少帆1431.3元、江心语1091.3元、王新秀4127.4元、周谣3957元、邹国成6036.7元、黄梓铳3300元、吴家勇6264.2元、金文江8184.4元、谢冰雨2544.3元、李培源5808元、黄一峻2693.9元、陈鑫3700元;2、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共42848.55元。两项合计共128545.65元。(我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五楼539;联系电话:0754-88645044;联系人:姚同志、刘同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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