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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许志祥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许志祥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汕劳人仲案字[2026]68号)的仲裁裁决书(正本),裁决结果:一、确认许志祥与你单位于2025年9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二、你单位向许志祥支付医疗费182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护理费2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43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7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0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1910元,驳回许志祥要求你单位支付交通费450元的仲裁请求。你单位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提起诉讼。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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