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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汕人社监字〔2025〕第29号)。内容如下:
因有劳动者投诉在你单位工作被拖欠工资,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就劳动者反映的问题对你单位立案调处。经调查,劳动者反映被你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属实,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汕人社监字〔2025〕第29号),责令你单位支付黄少帆、江心语等21名劳动者工资85697.1元,但你单位至今仍未履行。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9号)第十一条规定及附件序号79“情节较重”的裁量标准,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13000元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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