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德凯针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蔡滨、高琳翔、姜丹丹、林芸鹤等四人诉你单位、诸暨市巧纯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骁梦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蔡滨、高琳翔、姜丹丹、林芸鹤等四人诉你单位、诸暨市巧纯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骁梦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汕劳人仲案字[2025]547、548、549、550号)的仲裁裁决书(正本),裁决结果:一、确认蔡滨与你单位自2024年9月7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向蔡滨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8.19元、2024年9月7日至2025年5月30日加班工资8741.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435.16元,驳回蔡滨其他仲裁请求;二、确认高琳翔与你单位自2024年9月7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向高琳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763.77元、2024年9月7日至2025年5月30日加班工资4956.47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916.29元,驳回高琳翔其他仲裁请求;三、确认姜丹丹与你单位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向姜丹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582.2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790.38元,驳回姜丹丹其他仲裁请求;四、确认林芸鹤与你单位自2024年9月7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向林芸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503.99元、2024年9月7日至2025年5月30日加班工资7012.93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987.03元,驳回林芸鹤其他仲裁请求。你单位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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