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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汕人社监字〔2025〕第27号)。内容如下:
我局接多名劳动者投诉称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等地工作被你单位拖欠工资,我局于2025年8月1日就劳动者投诉的事项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处。经电话、短信、张贴公告等形式通知你单位,但你单位未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有关劳动者投诉事项。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通过门户网站公告通知你单位接受我局调查处理有关劳动者投诉事项,但你单位仍不接受调查处理。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及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9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情节较重”,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地址: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5楼539室;邮编:515000;联系人:姚同志、郑同志;电话:0754-88645044。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