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茂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梁丽安申请仲裁,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4月份至5月份工资21560.53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0元,确认2025年6月30日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潘玲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你单位于2025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你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386元、2025年4月份至5月份工资7869元;申请人廖盈盈申请仲裁,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4月份至5月份工资1671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金69993元,补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本会依法立案受理,案号列:汕劳人仲案字[2025]588、589、590号。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该案的仲裁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开庭、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你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会提供答辩书,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由仲裁员辛挺、书记员林东东组成,开庭时间:2025年9月29日下午三时,地点: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一楼东侧本会仲裁庭,请依时到庭;若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将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本会联系电话:0754-88645041。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