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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吴兰、林慧嘉、林婉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吴兰、林慧嘉、林婉仪等三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汕劳人仲案字[2024]728、729、730号)的仲裁裁决书(正本),裁决结果:你单位向吴兰支付2022年12月份至2023年12月份期间所欠工资44200元及其垫付清缴2022年5月份、2022年7月份至12月份和2023年12月份社会保险费5664.42元,驳回吴兰要求你单位支付其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垫付报销费用27672.85元、2022年5月24日借款50000元、2022年12月5日借款10000元、2022年12月7日借款10000元的仲裁请求;向林慧嘉支付2022年12月份至2023年12月份期间所欠的工资51413.4元及其垫付清缴2022年5月份、2022年7月份至12月份和2023年12月份社会保险费5639.77元,驳回林慧嘉要求你单位支付其垫付的日常办公费用7355.18元、2023年4月10日借款10000元的仲裁请求;向林婉仪支付2022年12月份至2023年12月份期间所欠的工资48250元及其垫付清缴2022年5月份、2022年7月份至12月份和2023年12月份社会保险费5695.74元,驳回林婉仪要求你单位支付其垫付的日常办公费用10741.28元的仲裁请求。你单位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