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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关于汕人社监字〔2024〕第6号部分文书的补正通知书》。经核查发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正文及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正文及附件、《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正文等的文书内容中存在笔误,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上述文书内容里的“张之涛”更正为“张立涛”。(我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539室;联系人:姚同志、刘同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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