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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3-05-30 16:26:51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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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发挥劳务派遣用工稳就业、保增长、促发展重要作用,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力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劳务派遣参与主体双方责任 

  (一)劳务派遣单位义务:

  1、告知方面:如实告知劳动者用工单位、工作内容、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等情况。

  2、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方面: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应当依法履行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向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待遇;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推广使用统一范本的劳务派遣协议(附件1)和劳务派遣合同(附件2),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经营和用工行为。

  3、培训方面: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和职业能力培训、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教育培训。

  4、用工备案方面: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就业服务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积极开展线上劳动用工备案。

  5、人事档案管理方面: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无档案保管权限的,应当委托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保管。

  6、督促责任方面: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发现用工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积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举报。

  (二)用工单位义务:

  1、身份确认方面: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核查,核验身份信息,查看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参保凭证等事项。

  2、教育培训和安全卫生方面: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和职业能力培训,并常态化落实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教育培训;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方面: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方面: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5、督促责任方面: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积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举报。

  6、其他方面:用工单位应当在法定的派遣范围和比例内使用劳务派遣。

  二、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安全用工和制度管理 

  (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要经常性开展隐患大排查活动,检查业务经营场所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用车等安全工作,对排查出的各类风险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及时整改;要加强节假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值班人员制度,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特别是安全生产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属地有关部门,并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每季度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有关情况统计,如实上报相关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瞒报甚至不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分公司应当向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安全用工管理抽查。

  (四)对危险性大、责任要求高,事关国家、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点行业及特殊岗位,相关单位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直接用工方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三、强化劳务派遣行业自律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一)推动成立我市劳务派遣行业协会,动员组织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参加行业协会,鼓励引导劳务派遣行业协会根据行业自身特点和现有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研究制定行业准则、服务标准等内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劳务派遣单位规范、守信经营,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打造行业标杆,带动整个行业服务提质增效、健康发展。

  (二)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考评体系,组织劳务派遣行业协会对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开展信用等级划分和认定,对机构规模、经营情况、服务质量、劳资纠纷等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并加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用和对外公示公开。探索构建劳务派遣经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评级较低的劳务派遣单位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频次,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于评级较高的劳务派遣单位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频次,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提升社会知晓度;将“未于每年3月31日前如实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日常监管无法取得联系”“市场主体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发生改变未履行变更手续”等情况的劳务派遣单位纳入“劳务派遣经营异常名录”,按季度对外公开;对于拖欠工资拒不整改的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依法打击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行为。

  四、严格落实劳务派遣单位退出机制

  (一)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期满后不予延续: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附件1: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wps

  附件2: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示范文本).wps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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