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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汕人社监字[2022]第39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支付黄思敏的工资报酬7865元。(我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五楼539;联系电话:0754-88645044;联系人:姚同志、刘同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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