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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3-05-16 15:27:23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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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优化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服务方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践和职能实际,市人社局制定出台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化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服务的通知》(汕人社〔2023〕58号)。现就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2022年汕头市营商环境评价劳动力市场监管指标对标提升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围绕“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的要求,为优化我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以更高标准、更高质量、更高效率为企业和群众开展政务服务,提升人社审批服务效能和水平,市人社局拟订了该通知,有以下两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通过延长许可有效期限、明确审批标准、完善审批流程、细化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间、加强后续监管,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经营活力,营造更加宽松优越的创业与发展环境。

  (二)通过明确申请审批流程,规范民主协商环节,提供申请材料参考模板,既有利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等项权益,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强化企业民主协商制度建设,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统筹处理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好地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双赢。

  二、通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从事岗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优化审批有效期

  1. 为优化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服务,通知明确对首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为2年。对延续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若上期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经批准实行期限可为3年。理由如下: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我市现行实施的是有效期为1年的许可决定,由于有效周期太短,企业每年需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履行征求意见等环节才能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无疑增加了企业频繁走民主流程的负担。通过延长许可有效期限等措施,大大方便了企业,减轻企业负担。

  2. 对获评为汕头市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首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经批准实行期限为 3 年,这一措施的设置主要是为了激励企业争创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

  3. 推行即办秒办服务。明确对审批有效期限届满后仍需再次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在岗位相同且实行相同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形下,实行即报即批,加快落实秒批秒办。

  4. 明确审批有效期内的涉岗职工报备制度。明确在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仅需于每年同一时点(即经批准开始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起始时间的次年起同月份)将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涉岗职工名册及签名表(附件4)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未在有效期内按时提交涉岗职工名册及签名表的用人单位则实行约束机制,即其再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实行期限降为1年。

  (三)规范民主协商流程

  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民主协商程序必须按流程落实,以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通知中如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草案应通过不特定形式收集职工意见建议,应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草案进行讨论,听取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落实平等协商和表决等环节,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民主权益得到落实。

  (四)明确申请审批流程

  通知明确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所需提交的具体材料,明确了作出行政许可的时限及公示时限。

  (五)建立健全特殊工时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对于初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符合相关情形的,明确实行审批前核查制度。建立审批后动态监管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每年不定期开展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举报、投诉案件专查行动,落实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此外,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进行分级分类,确定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劳动保障信用评级较差、劳动争议易频发的用人单位可以增加检查频次。同时,明确建立退出机制。对违反经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整改完成并通过审查的可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对存在《行政许可法》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情形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六)通知解释权

  通知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通知有效期

  通知有效期五年,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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