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人社〔2013〕259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16号),现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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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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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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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处罚标准,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我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是指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没有规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
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过轻罚或者轻过重罚。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须先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才予以处罚的,要严格适用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被同时发现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分别裁量,在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作出处罚。
第七条 适用自由裁量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具体的事实、情节和理由。
第三章 自由裁量的适用标准
第八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及占用工总数的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将违法行为一般分为三档:从轻情节、一般情节和从重情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在从重情节基础上予以考量。
第九条 从轻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5人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不足5000元的;
(三)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不足5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五)危害后果较轻的;
(六)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七)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
(八)其他应当认定从轻情节的因素。
第十条 一般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三)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50%以上不足10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
(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六)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七)同时发现存在两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八)引发不足30人群体性事件的;
(九)被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认定一般情节的因素。
第十一条 从重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10000元以上的;
(三)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100%以上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七)同时发现存在三项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八)特殊劳动保护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女职工的;
(九)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十)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者在互联网上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认定从重情节的因素。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违法行为需达到从重情节的条件后才能予以处罚的,应依照前款规定确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情节情形后,才能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予处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依法减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的下一档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依法从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从重或者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
第四章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
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形成审查决定。
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建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十六条 局监察室依照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以上”、“以下”、“内”、“至”的上限数均含本数,“至”的下限数、“不足”不包含本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科(劳动监察支队)、法制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应指导并监督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规范自由裁量权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附件: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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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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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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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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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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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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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细化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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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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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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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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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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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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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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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5000元至7000元,对责任人员1000元至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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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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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7000元至8500元,对责任人员2500元至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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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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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8500元至10000元,对责任人员4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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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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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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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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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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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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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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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至1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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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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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至1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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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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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至2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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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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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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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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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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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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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至1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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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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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至1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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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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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至2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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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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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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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包括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管理台账以及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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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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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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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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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至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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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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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至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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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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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元至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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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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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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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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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不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和挪用教育经费属于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如都有违反的,可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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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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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至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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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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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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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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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至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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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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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元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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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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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单位(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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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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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不按规定发布、未按比例招收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和未经确认招聘其他人员属于三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如都有违反的,可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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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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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至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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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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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元至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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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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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元至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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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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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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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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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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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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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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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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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至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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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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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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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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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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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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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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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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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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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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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至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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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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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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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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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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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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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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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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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至1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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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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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至2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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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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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元至3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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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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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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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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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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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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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至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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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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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至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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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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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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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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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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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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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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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
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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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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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至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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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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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元至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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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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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元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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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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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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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倍至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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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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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倍至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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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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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倍至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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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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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职业)岗位上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未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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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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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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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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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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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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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至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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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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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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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和
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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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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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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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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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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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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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5000元至7000元,对责任人员1000元至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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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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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7000元至8500元,对责任人员2500元至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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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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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8500元至10000元,对责任人员4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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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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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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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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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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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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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至3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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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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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至4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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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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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至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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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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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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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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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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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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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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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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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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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至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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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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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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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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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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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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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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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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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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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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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至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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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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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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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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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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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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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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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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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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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至2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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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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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元至4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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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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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至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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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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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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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下列行为之一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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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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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注: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定期健康检查是指: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②工作满一年③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及第六项部分内容查处职责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后由安监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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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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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至2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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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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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至4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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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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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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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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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至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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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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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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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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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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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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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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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1倍至1.5倍,对责任人员500元至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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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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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1.5倍至2.5倍,对责任人员1500元至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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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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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2.5倍至3倍,对责任人员2500元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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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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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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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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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此规定必须是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才能实施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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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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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时间7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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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至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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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7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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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至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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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8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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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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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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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9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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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至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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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10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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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至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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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11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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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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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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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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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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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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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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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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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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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至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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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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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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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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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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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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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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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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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倍至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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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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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倍至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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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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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倍至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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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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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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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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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应理解为每年12月31日前应公布当年全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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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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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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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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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至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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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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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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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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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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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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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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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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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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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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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至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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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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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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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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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包括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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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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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注:注意区分骗取社会保险金待遇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两种行为及不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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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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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至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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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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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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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倍至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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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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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倍至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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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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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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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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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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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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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倍至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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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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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倍至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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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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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倍至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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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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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或者伪造、涂改医疗文书、费用单据等报销凭证的;(四)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让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继续滞留住院,或者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安排出院的;(五)不按规定限量开药、串换药品、盗用参保人药品或者医用材料的;(六)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或者不遵守转院规定,或者不按医疗收费标准收费的
|
《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六条
|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已经支出的医疗保险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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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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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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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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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至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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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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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至10000元,暂停或者取消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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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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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处方配售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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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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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已经支出的医疗保险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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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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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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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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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至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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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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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至10000元,暂停或者取消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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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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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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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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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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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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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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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至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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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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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元至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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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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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元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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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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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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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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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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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至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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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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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元至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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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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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元至50000元,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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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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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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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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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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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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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至1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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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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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至1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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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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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至2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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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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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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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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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还相应款项,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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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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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至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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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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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至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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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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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元至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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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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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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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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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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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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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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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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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至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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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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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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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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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五)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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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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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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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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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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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至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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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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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至1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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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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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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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倍至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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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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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倍至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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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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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倍至3倍/30000元,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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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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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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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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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注:采用的是兜底式处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规定外,违反了其他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才能适用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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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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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至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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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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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元至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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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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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元至50000元,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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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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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就业及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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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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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按每介绍一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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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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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至1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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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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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至2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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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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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元至30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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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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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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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按每介绍一人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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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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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至4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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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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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至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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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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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至6000元/人,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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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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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其从业人员未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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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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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至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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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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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至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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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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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元至1000元,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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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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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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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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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清退,并可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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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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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至14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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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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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元至17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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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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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元至2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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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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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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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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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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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至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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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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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元至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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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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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元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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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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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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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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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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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至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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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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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至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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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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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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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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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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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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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4000元以下,对责任人员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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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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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4000元至7000元,对责任人员2000元至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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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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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7000元至10000元,对责任人员4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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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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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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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立即向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移交人事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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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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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30000元至35000元,对责任人员4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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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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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35000元至45000元,对责任人员4000元至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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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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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45000元至50000元,对责任人员7000元至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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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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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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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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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倍至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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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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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倍至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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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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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倍至3倍,并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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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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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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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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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至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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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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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至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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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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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元至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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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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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注:采用的是兜底式处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规定外,违反了其他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才能适用本条款)
|
从轻情节
|
10000元至25000元
|
|
||||
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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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元至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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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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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元至50000元,吊销许可证
|
|
|||||||||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涉外就业
涉外就业
|
47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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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
1倍至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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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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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倍至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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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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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倍至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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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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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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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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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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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至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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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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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至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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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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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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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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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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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至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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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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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至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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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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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从轻情节
|
7000元以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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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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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至8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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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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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至1万元/人,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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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第十七条)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注:必须是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注:必须是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
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以下
|
1000元至2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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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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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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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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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却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涉及劳动者30人至50人,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至50000元
|
2500元至4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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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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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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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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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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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50000元以上
|
4000元至5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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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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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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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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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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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注:具体解释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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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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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却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注:必须是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 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
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注:必须是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 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
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
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以下
|
1000元至2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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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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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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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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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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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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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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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劳动者30人至50人,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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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至4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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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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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未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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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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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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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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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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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5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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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至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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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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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注:具体解释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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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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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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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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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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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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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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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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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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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至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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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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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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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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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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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倍至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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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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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倍至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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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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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倍至3倍/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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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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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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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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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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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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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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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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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至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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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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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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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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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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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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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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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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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至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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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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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至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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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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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元至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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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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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核实被邀请人签证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就业许可或者就业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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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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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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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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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至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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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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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元至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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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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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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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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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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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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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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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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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至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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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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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至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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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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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元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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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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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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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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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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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注:必须是施教机构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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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数3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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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至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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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至50人,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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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至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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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5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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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元至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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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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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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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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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注:必须是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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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数3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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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至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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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至50人,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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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至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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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5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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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元至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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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执法
配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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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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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或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未按要求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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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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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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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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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至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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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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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至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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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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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元至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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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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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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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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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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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至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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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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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至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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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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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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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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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的;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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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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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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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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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至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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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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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元至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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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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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元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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