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社局,各有关定点单位,市社保局: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4〕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市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门诊特定病种网上备案和电子处方制度。按照市府办的工作要求,市社保局开发了相应的信息系统软件和接口,于7月1日上线应用。在此项工作中,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大第二附属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策划,设计了科学的实施流程,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并在人员调配、硬件设置等方面加大投入;各有关单位协同努力、整体推进,目前总体工作进展有序,对规范门诊特定病种就医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通知》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是在深入总结近年来我市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情况的基础上,经反复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正式下发的文件,旨在运用信息技术服务医保工作,强化医疗服务监管,维护基金的安全稳健和可持续运行。完善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做好系统建设、人员调配、政策宣传和舆情引导等各项工作,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动作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为参保人提供门诊特定病种诊疗服务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人院外购药,不得因参保人要求院外购药而刁难、拒绝诊疗开药;定点医疗机构暂无法通过接口直接上传电子处方的,须开具纸质处方后由医院指定专职部门将医生处方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因定点医疗机构储备不足而无法提供的药品,医院医生可根据病人病情调整用药方案。对于肾脏移植术后参保人,医院缺乏抗排斥治疗药品的,参保人可到市中心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市中医医院等3家医院就诊,由专科医生根据该类病人的既往病史和用药情况,开具同一化学名药品的处方,由参保人在医院或院外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要求医生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弄虚作假,不搭方开药,不开大处方(每张处方药量不超过1个月)。对于违规的医生,医院应针对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限制处方权,直至取消处方权。
各定点药店要把好配药关,严格按照处方上的药品种类和用量为参保人合理配药,不得擅自串换、套换药品或搭售生活用品。原则上驻店药师无误核发药品后,应将电子处方(纸质件)原件收存备查;对于本店缺乏的药品,则应在处方原件上标识,允许参保人到其他药店购买,并留存标识后的处方复印件,由最后一家销售药店收存处方原件。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完善电子处方管理流程,对就诊后在本医院购药的,要求严格实行电子处方管理;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因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对院外购药在在电子处方录入等管理环节上暂时不能应对的,可以在2016年6月30日前,为参保人开具纸质处方并加盖医院专用章后,交予参保人到定点药店凭处方购药。定点药店为前述参保人配药时,应将参保人所持的纸质处方录入社保信息系统,并上传至市社保局。
三、强化指导,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市社保局要协同各定点单位完善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和联调测试等工作,并尽快覆盖至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确保电子处方的顺利开具、及时传递,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就医购药。各定点单位要主动加强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协调,在药物储备、信息系统改造、服务窗口设置、人员调配等各方面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将把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门诊特定病种药物储备、电子处方制度落实等情况,列入本年度我市定点单位执行基本医保政策相关考核内容。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参保人无法及时就医购药等违规情况的,在审核拨付定点单位服务质量保证金及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