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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5694/2024-00567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12-14
名称: 关于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号: 汕民通〔2024〕79号 发布日期: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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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8  浏览次数:-

各区县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分局、征兵办、残联,市福利院、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等孤儿管理相关规定,切实保障福利机构孤儿合法权益,现将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儿童福利机构院内养育至满18周岁的孤儿(以下简称成年孤儿)适用本通知;对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毕业后按照本通知安置;对年满18周岁在部队服役的,退役后适用本通知。在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等方式养育的年满18周岁儿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原则及途径

  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坚持“分级分类,谁送养谁安置”原则,经综合评估,结合个人意愿,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安置:对健康的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劳动就业能力的残疾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化安置;对残疾或患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不能回归社会独立生活的成年孤儿,转入社会福利机构,按政策予以保障。成年孤儿参军入伍,退役后按有关政策安置。

  本通知中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指促进成年孤儿从福利机构机制供养转向回归和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安置方式。社会化安置过渡期为一年,以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月份起计。

  (一)市级机构。原则上,全市新发现弃婴成年后由市级机构安置;区县移送市级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区县机构安置。需集中供养的,由市级或区级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安置(原区县移送孤儿中有明确18周岁后安置机构的,按移送时市和区县约定的机构安置);市内已自主就业的,由就业单位所在区县负责安置;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在孤儿入院安置时已明确成年后安置方式的,按该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特殊情况可由市民政局指定机构负责安置。

  (二)区县机构。除承担以上(一)明确的对象安置外,本区县机构孤儿成年的,由当地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类安置;其他区县委托养育的,由委托地区县民政部门接回安置。

  三、安置程序

  (一)评估

  儿童福利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小组人员组成和机构条件可参照收养评估),提前6个月对年满18周岁成年孤儿的身体精神状况、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自理生活能力、劳动就业能力等进行评估。就读全日制学校的孤儿,可简化手续,待全日制学校毕业前3个月再行评估。

  1、具备独立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

  具备以下条件,视为具备独立生活自理能力: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生活可以自理,即无需他人照料能够独立(或借助轮椅等器械)处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事务;有独立思考和理解表达能力。

  根据评估情况,提出安置建议方案,并将安置申请表(见附件1)、原始档案、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一并报主管民政部门。

  2、不具备独立生活自理能力的(即不符合第1中的条件),按特困人员管理办法申请机构特困人员认定,由福利机构继续养育安置。市级机构孤儿,除前期已明确需由区级接回安置的外,原则上均由市级机构继续养育安置;后续有再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二)准备

  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收到安置通知后,制定“一人一策”安置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接收安置准备工作。儿童福利机构收集整理孤儿相关档案资料,配合做好交接。

  (三)安置

  1.社会化安置。具备独立生活自理能力(含提供一定辅助设施和器材后,也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进行社会化安置。区县民政部门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协调解决成年孤儿住房、就业、户籍、基本生活等问题,确保孤儿尽快融入社会。

  (1)安置扶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机构孤儿成年后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在《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汕民通〔2024〕46号)中“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基本生活保障后,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基础上,再延发6个月基本生活费作为孤儿安置扶持。鼓励各单位、各区县探索建立孤儿安置补助政策,为成年孤儿发放一次性安置补贴或分年安置补贴,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支持。同时,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引导慈善组织、爱心单位、热心人士等社会各界通过专项项目、对口帮扶、慈善关爱等多种形式为孤儿成年安置提供资金支持。

  (2)住房保障。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成年孤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或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采取无房新建、修缮加固、拆除重建(异地重建)等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3)就业扶持。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民政部门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孤儿意愿,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对有就业能力的,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在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予以过渡性安置。对自主就业或创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培训等支持和帮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组织等优先吸收社会化安置对象就业。成年孤儿安置到社区后,应积极参加社区举办的就业和职业推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就业。

  (4)户籍保障。户口迁移遵循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接收安置的乡镇、街道所在地公共集体户落户;有就业单位的,可选择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成年孤儿按照政策回归社会后,户口由安置镇街进行。

  (5)社会保障。做好承包土地、林地或宅基地被征用的农村籍成年孤儿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根据成年孤儿意愿帮助其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做好医疗保险等衔接工作。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依法确认农村籍成年孤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充分保障其农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7)退役安置。参军成年孤儿退役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国家有关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进行安置。

  (8)社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及时纳入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范围。

  2.集中供养安置。经评估不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成年孤儿,由原养育机构转入社会福利机构(特困供养机构)进行集中供养安置。成年孤儿转入社会福利机构后,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政策进行保障。成年孤儿安置在送养地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户籍迁移至该福利机构公共集体户;委托在辖区外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其户籍迁移至受委托方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四、部门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完善安置政策,审定并落实安置方案,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关爱帮扶成年孤儿等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做好成年孤儿身体状况评估、意愿征集、安置建议方案拟制、档案资料完善、遗留问题处理、办理离院手续等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成年孤儿继续教育、退役成年孤儿复学等政策,指导学校推荐就业、创业。

  (三)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成年孤儿户口迁移入户登记。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成年孤儿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等,为成年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安置前法治宣传教育。

  (五)财政部门负责将成年孤儿安置所需资金纳入预算,根据民政部门的预算申请按年度拨付相关资金,保障安置费用。

  (六)人社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就业、创业服务扶持、就业培训及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成年孤儿合法劳动权益。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成年孤儿提供城镇住房保障或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八)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指导保障成年孤儿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成年孤儿退役后有关安置政策落实,配合公安部门落户。

  (十)医保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安置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无缝”衔接。

  (十一)兵役机关负责对成年孤儿给予优先批准入伍。

  (十二)残联配合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按规定享受惠残政策。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技能培训。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安置落实到位,切实避免因安置不妥导致成年孤儿生活无着甚至出现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二)加强回访。儿童福利机构在安置工作结束后第一季度内,及时跟踪了解成年孤儿安置状况,半年后进行回访,一年后进行评估。若成年孤儿生活、工作适应情况良好,结束回访服务;若生活出现困难,及时反馈有关民政部门进行“一对一”个案帮扶。跟踪回访情况应记录在册,建立回访台账。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长期关爱帮扶机制,结合实际开展走访探视,动态掌握成年孤儿的工作、生活及心理状况,提供心理关爱、信息咨询、资源链接等服务,解决成年孤儿困难和问题。孤儿成年后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范围。

  各区县要加强成年孤儿安置工作的跟踪监督,确保本通知要求落实到位。市民政局建立通报督办机制,督导区县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民政工作综合检查、综合评估内容。各区县、各单位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及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市民政局及对口部门。有条件的区县,可出台实施细则,并探索将成年安置措施推广到成年散居孤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通知印发前已不符合本通知第一点范围的机构成年孤儿,以及机构养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结合实际适当参照安置(不包括延发6个月基本生活费作为孤儿安置扶持)。

  附件:1.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审批表.docx

             2.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通知书.docx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教育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司法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2月14日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